发表时间: 2020-06-27 17:06:37
作者: 杭州侦探调查公司
来源: 顶呱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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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经过
我们律所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
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380820元货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意见合理合法,但利息的起诉应以双方对账日期为依据,而原告经办人员在2015年1月“**债务登记表”上对账确认欠款签字时未注明对账具体日期,因此,其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可确定为2015年2月1日,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四川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某贸易公司货款38082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